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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低保分类施保试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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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AA011153201200510001 生成日期:2005-10-01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合肥市城市低保分类施保试行办法(合政办[2005]9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低保工作,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市辖区范围内城市(镇)低保对象。 第三条 分类管理 城市(镇)低保对象,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一)一类保障对象 1、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 2、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3、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饮食控制无效者)、恶性肿瘤、肝硬化、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白血病、红斑狼疮等大病患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病历资料); 4、子女未成年或子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单亲家庭。 (二)二类保障对象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65周岁以上的老人; 2、重点优抚对象和劳动模范。 (三)三类保障对象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及其他保障对象。 第四条 分类审核 加强城(镇)市低保工作动态管理。实行一类保障对象一年一审核,二类保障对象半年一审核,三类保障对象一季一审核制度。重点做好三类保障对象的跟踪调查和审核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第五条 分类保障 按照重点倾斜一类、强化三类管理的原则推进分类保障 (一)一类保障对象 1、“三无人员”在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其本人在享受全额保障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补助。 3、大病患者家庭,患者本人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4、子女未成年或子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单亲家庭,其子女享受全额保障。 (二)二类保障对象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65周岁以上的老人,在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补助。 2、重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其本人在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补助。 (三)三类保障对象 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应积极为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就业岗位,鼓励他们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开展劳动自救。对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两次拒绝就业介绍的,取消其低保待遇。 第六条 低保家庭中大中专学生的保障 低保家庭的大中专学生是指由省招办统一录取的国家计划内非成人类学校学生 (一)低保家庭中有大中专在校学生,学生本人在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50%的补助。 (二)低保家庭中大中专学生已毕业且户口已迁回本市,在未就业前6个月内,其本人按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保障待遇。6个月后,不再享受低保全额保障待遇。期间已就业上岗的,重新核算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予以减保或停保。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试行,市属三县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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